j9九游会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履新以来,在司法信息公开上动作频频。司法和传媒的关系有了不少新气象。近日,周强的一番“通稿论”又引发舆论强烈关注,并催生出各种解读。周强称,各级法院要改变过去“一篇新闻通稿打天下”的做法,结合各类媒体不同的受众需求,把法院依法公开的信息、媒体关注问题、社会公众兴趣点三者结合起来。
法院与媒体,在转型中的中国常常擦出火花。尤其是当一些法院对个案报道自定禁区或保持沉默时,往往无助于消声,反让自己成为新闻的焦点。
司法和传媒本是两个不同的领域。但在中国的市场化媒体出现之前,法院和“媒体”的关系并不像现在这么复杂。除了法院本身也有“媒体”,法院之外的媒体也因为与法院有着同一个“婆婆”,而显得相对“温顺”。直到现在,多数法院还沿袭着传统媒体时代的信息披露机制,即通过向媒体提供“新闻通稿”,来达到“宣传”法院工作的目的。而媒体要做的工作也很简单,只要将“法院通稿”上的原作者名划掉,换成自己的记者大名,“报道”就完成了。
之所以法院能够以“一篇新闻通稿打天下”,是因为媒体没有新闻追求而只有宣传任务。在不少地方,这样的“通稿”约等于企业“软文”,是广告的变种。因此,完成这类宣传任务不需要投入太多精力去核实事件或重新编排文本。
而依新闻专业主义的眼光来看,这样的“通稿”式报道,根本不成其为报道——不但因为它以“宣传”为价值依归,还在于它的信息来源单一,在事件部分缺乏应有的佐证。
其实在某种程度上,新闻报道与法院裁判颇为神似。和法官一样,记者也要保持中立、秉承客观、理性立场。法院听讼得“兼听”,要维系“控辩平衡”并让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充分举证和陈述。如果把法官最后的裁判结果称之为“产品”的话,控辩双方向法官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就是产品的“原材料”。
记者报道也得“兼听”,也要在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之后,依循线索去寻找证据。如果把报道称之为“产品”的话,各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记者亲历的所见所闻就是产品的“原材料”。
在自媒体时代,法院披露的信息(包括“通稿”在内),越来越多地被推向公共舆论平台,并接受受众的检验。这使得很多法官和法院宣传工作人员颇不适应。他们更愿意活在过去,活在那个想披露什么就披露什么、想什么时候披露就什么时候披露的“前网络时代”。他们仍然期望能继续沿用“一篇通稿打天下”。j9九游会但可惜,时过境迁,j9九游会新媒体的大潮滚滚而来。当人人都是记者、人人都有麦克风,人人都是消息源,法院的新闻通稿就不再是最终的媒体“产品”,而只是媒体产品的“原材料”。
谈起司法与传媒,一些貌似理性的法律人或媒体人习惯性警惕“舆论干涉司法”或“舆论审判”,他们借助西方几十年前甚至一百多年前的材料来证明法官应“离群索居”,应与媒体保持一定的距离。事实上,在当下这个信息时代,源于西方的司法神秘主义也在加速消退。法官的权力垄断、j9九游会知识垄断、信息垄断都被打开了缺口。j9九游会转型中国较之西方更大的问题在于,我们的法院是在司法权威还未树立的情况下,就一头撞上了众声喧哗的网络时代。中国的法院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,将不得不坚持两手抓:一手以个案公正来加快提升司法公信,一手以信息公开来满足民众在知情权上的需求。
回望近年来司法与传媒的种种争议,多半在法院的宣传指向、媒体的关注对象与公众的关切所向之间,出现了矛盾。一些学者习惯于用“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”的冲突来加以解释,明显打错了靶子。独立裁判和舆论监督并不是一道你死我活的单选题,关键在于,司法和传媒是否安守自己的职责,各为分内之事。对于法院而言,一方面,应从被监督者的角度反省自我:司法若秉持公正,对舆论监督又何惧之有?公正就应经得起公众和传媒的质疑。另一方面,又应从新闻产品原材料提供商的角度检讨自我:有没有主动回应社会关切,并努力在司法信息公开上寻找到法院、媒体和公众之间的“最大公约数”。
毫无疑问,“一篇通稿打天下”的时代已然远去。但这并不是在宣告“法院通稿”的死刑。“通稿”只是被自媒体时代打回了“原形”,如何利用“通稿”这一载体来完善司法信息公开,将是法院未来应努力的方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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